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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船用产品申报检验工作程序

   为加强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保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使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和《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规定,凡生产渔船船用产品的厂家应按如下程序和规定向省水产局渔船检验处(对外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渔业船舶检验局,下称“省渔检处”),申请各种检验及认可:

一、产品检验的申请和受理

    1、生产厂填写《船用产品检验申请表》向省渔检处申请,同时提交产品图纸、产品技术标准、验收条件、产品性能试验报告等资料。

    2、省渔检处收到生产厂的申请及资料后,组织验船师进行审查,判断该产品是否适合船用,并派验船师到生产厂进行考察,了解该厂的生产条件、生产能力、质量和计量管理情况、试验测试手段,提出初审意见。

    3、验船师指导生产厂将产品样品送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或省(部)级以上产品测试机构试验测试,经测试各种性能、质量满足有关规则、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省渔检处正式接受生产厂的检验申请,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并逐台、件发给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生产厂的工厂认可

    按《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规定,生产船用产品、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厂应申请工厂认可。

    1、生产厂填写《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向省渔检处申请,同时提供如下图纸资料。

      a、业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标准,产品经试验测试合格的检验记录和证明;

      b、工厂概况和生产历史,生产能力及主要生产设备;

      c、试验、测试设备,试验人员基本情况;

      d、质量管理情况,质量控制图,质检人员技术状况,原材料和外购件的管理,半成品和残废品的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权限;

      e、生产和技术管理、主要生产流程和工艺,图纸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度;

      f、计量管理情况;

      g、关键岗位熟练的操作人员、焊工和无损探伤人员的有效证件。

    2、省渔检处经对申请认可厂的有关资料审查、并对生产厂进行考察,认为该产品质量、性能、工厂的生产条件和质保体系具备认可条件,可将审查、考察意见上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工厂认可小组”到厂全面考查合格后,发给“工厂认可证书”。

三、产品型式认可和有关检验

    1、产品型式认可 凡申请产品型式认可应填写《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经省渔检处初审合格后,将审查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组织认可小组到生产厂进行最后审查和检验合格后,颁发《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2、产品日常检验 日常检验工作在完成工厂认可和产品型式认可后进行,分为制造检验,出厂检验和批量抽检。

      a、制造检验 生产厂填写《产品检验申请书》向省渔检处申请,经验船师对生产厂质检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质量检验记录进行复查,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逐台、件颁发产品合格证,并在规定部位打上检验标记。

      b、出厂检验 属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并取得认可的产品,经一段时间的制造检验,产品质量稳定,产品厂可向省渔检处申请出厂检验,验船师对厂质检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试验合格的,按批量签发产品合格证书。

      c、产品批量抽检 对产品生产厂大批量流水线生产、工艺严格、质量稳定的产品,取得认可后,省渔检处可采取不定期抽检的检验方式,将日常检验工作授权厂质检部门完成,验船师根据生产情况、不定期到厂抽查产品质量,根据厂方质检部门的申请,在标有产品编号的合格证上加盖船检部门的产品检验章,省渔检处不再另发产品合格证。

    3、认可的撤销 已取得认可的生产厂或产品,如生产厂违反《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规定,经整顿无效,由省渔检处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撤销其资格认可。

  点击数:1081  录入时间:2008-6-11 【打印此页】 【返回】【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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