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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修造厂申请工厂认可规定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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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渔船修造市场及其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渔船生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凡修造渔船的船厂、机械修配厂、船排、船坞不论隶属关系或所有制如何,均应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向省水产局渔船检验处(对外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下称省渔检处)申请办理准予修造渔船的“工厂认可证”。凡没有取得“工厂认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渔船的修造工作。
一、申请工厂认可应具备的条件
凡申请渔船修造厂《工厂认可证》的企业,不论其建造或修理的渔船船体材质、主尺度或主机单机功率如何都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企业必须具有修造相应渔船的生产条件,如船台、船坞、移船下水设施、加工机械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检测器具、仪器等。
2、企业必须具有保证渔船修造质量和组织正常生产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和主要的专业技术工人,且有能力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3、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4、企业必须按照经渔船检验部门批准的船舶修造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生产。
5、企业能按照规定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及对其修造的渔船进行逐项报检。
6、企业修造渔船的质量必须达到我国渔船检验部门进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要求。所有出厂产品均应有符合要求的“产品出厂质量证书”。
7、现有企业还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工厂认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如实填写《渔船修造厂认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渔检处。
2、省渔检处组织审查组对企业所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厂对有关生产条件进行考察,认为基本符合条件,将有关资料及初审意见报国家渔船检验局。国家渔船检验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派人到厂进行考察合格后,发给“工厂认可证”,并登报公布。
三、认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1、在认可证有效期内,渔船检验部门将对取得认可证的所辖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其有关生产条件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2、取得认可证的企业,必须对出厂的产品标明认可证的厂名、标记、编号。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可证将自行失效。
A、粗制滥造,产品质量不断降低的;
B、将认可证转让(借)其他企业使用的;
C、建造、修理的渔船不及时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检验,逃避对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企业不能组织正常生产,连续两年无生产任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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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8-6-11 【打印此页】 【返回】【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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