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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办事程序 (渔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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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2、登记项目:
a、所有权登记; b、国籍登记; c、抵押权登记; d、光船租赁登记。
3、所有权登记有关程序: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应交验下列文件:
a、取得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b、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c、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d、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 e、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 f、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材料。
4、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同时申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a、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b、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用于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还应交验农业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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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8-6-11 【打印此页】 【返回】【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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